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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云关注】温州3岁男童在幼儿园受伤 三年后获赔5000元

【津云关注】温州3岁男童在幼儿园受伤 三年后获赔5000元

【津云关注】温州3岁男童在幼儿园受伤 三年后获赔5000元

天津北方网讯:三年前,温州3岁男童小凡(化名)在幼儿园受伤,其母亲起诉幼儿园,最近有了进展,法院认定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判决赔偿5000元。

“赔偿多少不重要,判决可以证明是幼儿园错了,法律给了我一个说法。”徐女士对判决表示认可。

每学期37000元高额学费

入园一个多月孩子受伤

2020年9月,3岁的小凡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母亲徐女士经过考察,为儿子选择了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幼儿园,该幼儿园为双语教学,每学期缴纳学费37000元。

原以为高额学费的幼儿园应该比普通幼儿园好,徐女士没想到,从2020年9月送小凡到幼儿园至10月一个多月间,小凡身上却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伤痕,有时甚至会呕吐。

“身上多次出现划痕、脸上出现顶撞伤、太阳穴乌青、咬痕等情况,孩子奶奶去问班主任,老师说孩子是自己摔倒或被同学抓伤、咬伤的。”徐女士说,当时的小凡出现了厌学倾向,送他去幼儿园时会出现抗拒情绪,她便不再让小凡继续去幼儿园,把小凡送到医院接受了一段治疗。徐女士提供的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病历显示,小凡被初步判断为疑似孤独症。

小凡在幼儿园遭遇了什么,徐女士想知道真相。2020年11月27日,徐女士前往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报警,随后警方受理并介入。

警方介入后为小凡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021年1月22日,警方出具的鉴定报告中显示,鉴定意见为,2020年10月10日所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其余未达到轻微伤程度。此外,警方调取了幼儿园的监控视频,但在监控中,没有发现园区人员有殴打孩子的情况。

2021年1月23日,瓯海区分局出具了对该案件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决定书显示该幼儿园“没有违法事实”。

小凡的外公认为,监控有可疑的地方,可能存在删减,因为有的视频明显有卡顿模糊,甚至画面跳帧,而且现有视频中也能看到一些拖拽行为。

徐女士更关注的问题是:“老师说孩子是自己摔倒或被同学抓伤、咬伤的,他们都是未成年的小孩,幼儿园就没有责任吗?”

徐女士一家不服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作出的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先后提起四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均被驳回。

被幼儿园起诉侵权

徐女士与这家幼儿园的纠葛不止于此。徐女士在状告幼儿园时,却被幼儿园另案起诉侵权。

事情是这样的,2021年1月初,在与幼儿园协商无果后,徐女士在网络上发文,讲述小凡在幼儿园的遭遇,几天后,针对徐女士的网络文章,伊顿幼儿园发表声明,声明称:“个别家长以断章取义、歪曲事实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体发布有关我园的不实文章,严重侵犯了我园的声誉,目前,公安机关已介入调查。”

幼儿园以名誉纠纷案将徐女士及社交平台一同告上法庭。2021年11月,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徐女士败诉。判决书显示:徐女士发布的涉案文章中使用了“孩子受伤多次”“被……老师粗暴对待”等文字,使他人对原告(伊顿幼儿园)产生负面评论,给原告的名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判决书认定,徐女士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并赔偿幼儿园11680元。

随后,徐女士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4月8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徐女士向记者透露,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此她会继续申诉。徐女士认为,自己花费高昂的学费,孩子在幼儿园却没有受到该有的保护,受伤后园方也未承担应有的责任,她才在网上进行求助,“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后,幼儿园不仅不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反而将家长告上法庭,这一做法确实令人费解。”徐女士表示。

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案胜诉

被幼儿园起诉侵权被判败诉后,徐女士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胜诉。

“不是为了钱,是为了讨一个说法,孩子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有没有责任。”徐女士表示,她为孩子维权却反被幼儿园起诉侵权,很多人指责她的维权是无理取闹,她想通过法律证明幼儿园错了,也想通过维权让更多幼童生活在健康安全的校园环境。

徐女士将伊顿幼儿园告上法庭,她认为作为承担监护职责的幼儿园应当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保障幼儿人身安全以及身心不受损害,而小凡就读幼儿园期间多次受伤,幼儿园未充分尽到照顾的义务,而在发生上述情况后,该园未对小凡受伤情况进行合理解释,也未对家属赔礼道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女士的诉讼请求包括该幼儿园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小凡医疗费、徐女士维权开支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多次审理后,2023年6月30日,该院一审宣判。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徐女士虽然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凡在伊顿幼儿园就读期间因何致伤,但可认定小凡是在就读期间受伤。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管理义务,导致徐女士幼子损伤,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幼儿园一审败诉,需赔偿徐女士人民币5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徐女士表示认可。她表示,尽管该赔偿金额不高,但是意义重大。“我为儿子维权三年时间,就是为了证明是幼儿园错了,从这个意义上说,一审判决给了我们一个公道!”

幼儿在幼儿园受伤,幼儿园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徐女士的代理律师周兆成进行法律解读,周兆成律师表示,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他伤”和“自伤”两种情形,但无论是哪种伤害,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儿童在幼儿园期间,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周兆成律师介绍,

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需由幼儿园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如不能证明,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记者尝试拨打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幼儿园园长的电话询问该事,但电话始终处于无人接听、占线或挂断状态。(津云新闻记者 劳韵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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